【医疗】《传染病防治法》疫情控制措施中的职能分

 

《传染病防治法》疫情控制措施中的职能分

北京大学法学院

徐爱国教授

 

传染病暴发时,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和各级政府是采取紧急措施的主体。三个主体法律性质不一样,在疫情控制环节各自的职能分工不同。

 

一、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面对的是传染病人,也是早先发现传染病人的场所,因此,医疗机构的疫情应急措施,大多与病人相关。

 

首先,发现病人后,紧急处置。发现甲类传染病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及时采取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其次,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另外,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原则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条例》第三十九条专门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主体,当发现传染病疫情或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此外,《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用词略有不同,医疗机构和疾病防控机构被称为医疗保健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办法》规定,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场所,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在疫情控制措施中,不少工作是由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共同完成的。其中包括有:其一,医疗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明确诊断。其二,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其三,因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火化。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化。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消毒后,可选远离居民点五百米以外、远离饮用水源五十米以外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面两米以下深埋。其四,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三、政府机关

 

政府机关在疫情控制活动中处于主导的地位,重大措施只能通过权力机关决策和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实施办法》,政府的职责包括:

 

1,实施隔离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以上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的紧急措施报告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做出决定。下一级政府在上一级政府作出决定前,必要时,可以临时采取紧急措施,但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上级政府不批准或者疫情结束,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宣布隔离的机关实施。

 

2,紧急措施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可以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实施办法》细化了措施的具体内容。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3,宣布疫区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4,交通检疫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5,人财物的调集、调用和征用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6,组织协调药品和医疗器械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7,组织和发动社会组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四、司法机关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传染病期间的法律适用作出新的解释。

 

在涉及疫情控制状态下的犯罪,明确了犯罪的性质和处罚的界限。其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其二,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其三,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其四,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如下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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