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消毒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消毒制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
徐爱国教授

一、传染病防治法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定义,消毒是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传染病防治法关于消毒制度的核心条款是第二十七条。这条法律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法律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法律职责: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医疗机构要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为了贯彻传染病消毒制度,法律也规定了配套的辅助制度。其一,消毒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批制度。传染病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其二,疫区物品的消毒。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其三,导致传染病传播风险的水和食品的消毒制度。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在法律责任方面,法律规定有二。其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二,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消毒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原卫生部颁布了《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和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都对《消毒管理办法》做出了修订。

这是一部关于消毒的部门规章,《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在涉及到传染病防治方面,《办法》第八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对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第十条规定,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第十三条规定,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第四十二条规定,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处出售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处相当出式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二千元的,以二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还具体规定了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消毒规则。其一,被鼠疫病原体污染:被污染的室内空气、地面、四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被污染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彻底消除鼠疫疫区内的鼠类、蚤类;发现病鼠、死鼠应当送检;解剖检验后的鼠尸必须焚化;疫区内啮齿类动物的皮毛不能就地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时,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下焚烧。其二,被霍乱病原体污染:被污染的饮用水,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被污染的食物要就地封存,消毒处理;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被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其三,被伤寒和副伤寒、细菌性痢疾、脊髓灰质炎、病毒性肝炎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粪便:被污染的饮用水,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被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或者焚烧处理;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其四,死于炭疽的动物尸体必须就地焚化,被污染的用具必须消毒处理,被污染的土地、草皮消毒后,必须将10厘米厚的表层土铲除,并在远离水源及河流的地方深埋。

三、消毒不合格所涉行政处罚例二则

上海世道中医门诊部排放废弃的医疗污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上海市闵行区卫计委2017年10月17日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上海世道中医门诊部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元。

上海世道中医门诊部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8月3日,上海市闵行区卫计委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区卫计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执法程序并无不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山东省桓台县索镇耿桥卫生院日常使用灭菌后的牙科手机,经检测后发现,需氧菌和厌氧菌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限值的要求。卫生院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5.2的规定。为由,桓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1月10日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桓卫传罚[2017]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桓台县索镇耿桥卫生院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桓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处罚当日送达。2018年7月10日,县卫计委作出桓某催告[2018]8号催告书,并于当日送达。2018年7月26日,桓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桓卫传申执[201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县卫计委以被执行人卫生院已自觉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交了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采样记录、询问笔录、有关证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告知书、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事项审批表、合议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相应送达回执、缴款单据复印件等证据。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准予桓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桓卫传申执[2018]01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

四、消毒产品许可制度案件一则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违反此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12月5日,北京地坛医院通过政府招标采购形式向北京健百乐科技发展中心购买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用于空气消毒的设备,数量为1200台。北京健百乐科技发展中心为北京地坛医院实际安装了1200台“健百乐空气消毒净化器”,每台单价2750元,总价为330万元。后查明,“健百乐空气消毒净化器”是一种用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主要安装在集中空调送风口或回风口,并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

原北京市卫生局认为,北京健百乐科技发展中心的行为已经违法,既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而从事相关生产经营,且其产品不符合国家消毒产品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2009年7月6日,原北京市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对健百乐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叁拾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伍万元人民币,吊销《卫生许可证》,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健百乐向法院提起行行政诉讼。2013年10月11日,一审法院行政判决,驳回了健百乐中心的诉讼请求。健百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北京地坛医院招标采购中提出需求购买的产品,应是取得卫生部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证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但是,健百乐中心实际向北京地坛医院销售、安装的涉案产品并未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属于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消毒产品的情形。二审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健百乐提请再审,再审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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