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理想城镇房地产政策100条
作者:王泓 日期:2011-12-01
理想城镇房地产政策100条
2011-2-11
2011-2-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我国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法律体系,确保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第二条 我国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公租房、保障房(限价房)与突发应急事件备用的临时住房。
第三条 通过立法建立国家级土地拆迁征用标准化管理体系。
第四条 立法确保农村集体土地在征用中的权利主体,征占范围和程序,补偿标准,分配主体和范围,使征地拆迁的补偿建立有法可依便于操作的基础。
第五条 通过立法建立城镇居民廉租房标准化建设与管理体系,确保贫困群体住房基本需求。
第六条 通过立法建立城镇居民公租房标准化建设与管理体系,确保低薪收入群体住房基本需求。
第七条 建立城镇居民保障房标准化建设与管理体系,确保城镇工薪阶层住房需求。
第八条 建立城镇居民突发应急事件备用房标准化管理体系,确保在突发应急事件来临时有房可征,有房可用。
第九条 建立城镇居民商品房标准化建设与管理体系,使我国确保中产阶级对商品房的需求。
第十条 国家鼓励中产阶级个人对不动产投资,同时确保个人对不动产投资的良性发展。
第十一条 公民购买保障房产权与商品房产权均为终身产权。
第十二条 中央实行对地方廉租房、公租房、保障房、突发应急事件备用临时用房建设和对地方商品房建设实行年度监管制,确保我国房地产业良性发展。
第二章 国家土地拆迁政策
第十三条 国家修改《物权法》,将城镇和农村的房屋拆迁与土地征用的一切补偿、和人员安置详细的补充进去,国家以法律形式来保障各方利益。
第十四条 政府基本建设需要土地拆迁需通过地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 政府基本建设需要土地拆迁要以公正、公平的准则统一补偿拆迁标准。
第十六条 政府基本建设需要土地拆迁过程中人口安置认定,要报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形式确认。
第十七条 国家以法律形式统一土地拆迁过程中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第十八条 无论单位与个人违章建筑物在拆迁过程中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政府基本建设需要土地拆迁过程中房屋承租人合法权益要得到有效保护与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 国家按不同行政区域与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农村拆迁评估标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按行政区域制定城镇拆迁评估标准。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设立专业的拆迁评估法律单位,隶属于国家建设规划管理部门。
第三章 城镇居民廉租房政策
第二十三条 国家为确保城镇贫困家庭改善其住房条件,按年度政府无偿向城镇居民提供廉租房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年度按需求合理安排廉租房建设,廉租房建设占年度住宅用房建设总开工量的5%。
第二十五条 廉租房户型建筑标准:40平方米-60平方米。廉租房建设经费支付:中央财政支付35%,地方财政支付65%。
第二十六条 廉租房产权归地方政府所有。廉租房的管理与维修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廉租房租赁价格由地方政府发改委统一定价,任何单位无权私自定价与调价。
第二十八条 地方政府廉租房租金全部上缴地方财政。廉租房产权单位不缴纳房产税。
第二十九条 地方政府鼓励房地产企业参加国家廉租房建设,建设单位必须保障廉租房建设的质量,国家按成本价的110%支付承建单位建设费用。
第三十条 廉租房承租标准界定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宏观政策,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这情况分别制定细则。
第三十一条 每五年对廉租房承租者的经济状况审核一次。
第三十二条 当承租者经济情况好转时,国家将不再提供廉租房,根据承租者实际经济情况将转到公租房或保障房。
第四章 城镇居民公租房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确保城镇低收入家庭改善其住房条件,。政府按年度无偿向城镇提供居民公租房建设用地。
第三十四条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年度、按需求合理安排公租房建设,公租房建设占年度住宅用房建设总开工量的15%。
第三十五条 公租房户型建筑标准:40平方米-80平方米。地方公租房建设经费支付:中央财政支付30%,地方财政支付70%。
第三十六条 公租房租金由地方政府发改委统一定价,任何单位都无权私定价与调价。
第三十七条 由中央财政补贴,地方政府自建公租房产权归地方政府所有。公租房租金含房产税,房产税归产权单位缴纳。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在自有土地上建设公租房, 建设经费自筹,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自建公租房产权单位必须保障公租房的租赁性质与租赁用途,租金自留,房产税由产权单位向国家缴纳。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民营资本参加地方政府公租房建设,地方政府提供土地,民营资本提供建设经费。地方政府与投资者公租房产权按投资比
例享有,公租房产权单位必须保障公租房的租赁性质与租赁用途,租金自留,房产税由产权单位向国家缴纳。
第四十条 公租房产权单位是公租房管理、日常维修与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公租房承租标准界定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宏观政策,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这情况分别制定细则。
第四十二条 每五年对公租房承租者的经济状况审核一次。
第四十二条 当承租者经济情况好转时,国家将不再提供公租房,根据承租者实际经济情况国家将提供保障房。
第五章 城镇居民保障房政策
第四十四条 国家按年度平价有偿提供城镇社会居民保障房建设用地,确保城镇工薪阶层家庭改善其住房条件。
第四十五条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年度、按需求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保
障性住房建设占年度住宅用房建设总开工量的20%。
第四十六条 地方保障房建建筑标准:60平方米-90平方米地方政府以政策保障形式来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一切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参与到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来。
第四十八条 地方保障房标准房价 = 基建全成本X115%。
第四十九条 凡参加国家保障房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必须有良好的信誉和质量。
第五十条 凡参加国家保障房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必须持有30%的自有资金。
第五十一条 城镇居民保障房购买条件的界定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宏观政策,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分别制定细则。
第五十二条 保障房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日常维修与安全由物业公司责任人。
第五十三条 城镇居民购买保障房的产权为为终身产权。凡购买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的一律按国家税法缴纳房产购置税和房产税。
第六章 城镇居民商品房政策
第五十四条 商品房建设用地采用综合实力标准化评估法进行招标,取待以资金
实力为第一要素的招拍挂政策,以综合实力为主导的招标办法。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商对商品房建设必须自有资金占30%以上。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商对商品房建设贷款一律执行商业贷款利率。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商获得土地3年没有开工,政府将土地收回,征地资金再退回。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商对商品房建设五年内免费保修,五年后有偿保修。
第五十九条 国家商品房价格按市场经济规律价格定价。
第六十条 国家商品房根据居民的实际经济能力无限制购买,确保我国中产阶级队伍健康发展。
第六十一条 商品房产权单位和产权人必须按时交纳物业费。
第六十二条 商品房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日常维修与安全由物业公司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镇居民购买商品房的产权为终身产权。凡购买城镇居民商品性住房的一律按国家税法缴纳房产购置税和房产税。
第七章 房地产建设贷款政策
第六十四条 廉租房建设贷款适用于国家廉租房基本建设贴息贷款政策。
第六十五条 公租房建设贷款适用于国家社会公租房基本建设保障贷款政策。
第六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适用于国家社会保障性基本建设保障贷款政策。
第六十七条 国家商业银行应该积极支持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支持信誉的房地产企业,使我国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逐步走向正规化。
第六十八条 商品房建设贷款政策:适用开发商自有资金30%以上,商业银行正常贷款政策。
第八章 居民购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第六十九条 居民购买保障房贷款政策:首付20%,贷款年限25年。贷款利率为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第七十条 居民购买商品房贷款政策:
第一套商品房首付30%,贷款年限20年。
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商品房)首付40%,贷款年限15年。贷款利率为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第七十一条 第六十九条适用居民购买的二手房贷款政策。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条适用居民购买的二手房贷款政策。
第七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既可以使用在购买保障房也可以使用在商品房。个人公积金贷款按国家住房个人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九章 居民出租房屋政策
第七十四条 居民不得擅自出租自用廉租和公租性住房,一旦发现国家将取消租赁权。
第七十五条 居民出租保障房,需从新按商品房价格评估,根据评估价补齐商品房差价、补齐商品房购置税差价、补齐房产税差价后方可出租。同时按有关出租房屋政策纳税
第七十六条 居民出租商品性住房,一律按国家相关规定出租房屋政策纳税。
第十章 房产购置税
第七十七条 房产购置税是国家对房屋买卖双方征缴的物产的购置税。包括
向买方征缴的契税、向买卖双方征缴的手续费和印花税。
第七十八条 房产购置税征缴标准:
契 税:买方购买第一套房应缴纳购买房屋成交价的1%购置税。
买方购买第二套房以上(包括第二套房)应缴纳购买房屋成交价的3%购置税。
手续费:买卖双方依照规定各自缴纳房屋成交价0.3%的手续费。
印花税:买卖双方各自缴纳房价款的印花税:0.03%
第七十九条 房产购置税按交易双方的价格进行征缴,任何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名目擅自提高房产购置税。
第十一章 房产税征收
第八十条 房产税征收对象是指城镇居民家庭的全部房产。
第八十一条 纳税人为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第八十二条 第一套房产计税依据:为购买原值的50%,
第八十三条 第一套房产税率为:0.1%
第八十四条 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房产)计税依据:为购买原值的70%,
第八十五条 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房产)税率为:0.4%
第八十六条 房产税缴纳时间:按购买时间周期计算征缴。
第十二章 房产继承与捐赠
第八十七条 任何不动产继承人均需缴纳房产继承税。
第八十八条 任何将不动产捐赠公益性福利机构均不需缴纳房产继承税。
第八十九条 继承不动产实际价值需重置评估。
第九十条 征收不动产继承税率为评估值的25%。
第十三 国家推进房地产业标准化进程
第九十一条 国家房地产业是我国重工业与轻工业的组合,国家产业的标准进程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业的产品质量,国家十二.五期间推进房地产业综合标准化进程。
第九十二条 国家建立房地产业标准化研究院
第十四章 国家房地产业政策研究
第九十三条 国家房地产业众多产业链的组合,国家十二五期间推进房地产业综合性政策性研究。
第九十四条 建立国家房地产业政策研究院。
第十四章 国家房地产业管理
第九十五条 建立国家区域性福利房房地产业管理中心。
第九十六条 建立国家区域性保障房房地产业管理中心。
第九十七条 建立国家区域性商品房房地产业管理中心。
第十五章 国家房地产政策的修改
第九十八条 国家房地产政策的制定和修改的房地产政策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必须建立在充分调研和可靠信息统计的基础之上。
第九十九条 房地产政策中央政府统一按每五年计划修改一次房地产宏观政策,确保房地产业相对稳定。
第一百条 各地方政府按中央政府修改后的房地产宏观政策,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分别制定细则。
结束语
虎年年末我国不愉快的事情太多了,细想起来都是政策惹的祸。利用春节休假时间编写了《理想的城镇房地产政策100条》希望国家房地产政策不再年年在钢丝上跳踢踏舞,让国家、地方政府、人民和房地产商四方天天在房地产政策多变无序中工作。希望国家出台一套符合国情、符合不同阶层的需求、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房地产政策。仅供大家参考,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理想城镇房地产政策100条
王泓
2011-2-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我国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法律体系,确保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建设
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第二条 我国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公租房、保障房(限价房)与突发应急
事件备用的临时住房。
第三条 通过立法建立国家级土地拆迁征用标准化管理体系。
第四条 立法确保农村集体土地在征用中的权利主体,征占范围和程序,补偿标
准,分配主体和范围,使征地拆迁的补偿建立有法可依便于操作的基础。
第五条 通过立法建立城镇居民廉租房标准化建设与管理体系,确保贫困群体住
房基本需求。
第六条 通过立法建立城镇居民公租房标准化建设与管理体系,确保低薪收入群
体住房基本需求。
第七条 建立城镇居民保障房标准化建设与管理体系,确保城镇工薪阶层住房需
求。
第八条 建立城镇居民突发应急事件备用房标准化管理体系,确保在突发应急
事件来临时有房可征,有房可用。
第九条 建立城镇居民商品房标准化建设与管理体系,使我国确保中产阶级对
商品房的需求。
第十条 国家鼓励中产阶级个人对不动产投资,同时确保个人对不动产投资的良
性发展。
第十一条 公民购买保障房产权与商品房产权均为终身产权。
第十二条 中央实行对地方廉租房、公租房、保障房、突发应急事件备用临时用
房建设和对地方商品房建设实行年度监管制,确保我国房地产业良性
发展。
第二章 国家土地拆迁政策
第十三条 国家修改《物权法》,将城镇和农村的房屋拆迁与土地征用的一切补
偿、和人员安置详细的补充进去,国家以法律形式来保障各方利益。
第十四条 政府基本建设需要土地拆迁需通过地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 政府基本建设需要土地拆迁要以公正、公平的准则统一补偿拆迁标准。
第十六条 政府基本建设需要土地拆迁过程中人口安置认定,要报人民代表大会
以法律形式确认。
第十七条 国家以法律形式统一土地拆迁过程中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第十八条 无论单位与个人违章建筑物在拆迁过程中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政府基本建设需要土地拆迁过程中房屋承租人合法权益要得到有效
保护与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 国家按不同行政区域与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农村拆迁评估标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按行政区域制定城镇拆迁评估标准。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设立专业的拆迁评估法律单位,隶属于国家建设规划管理部门。
第三章 城镇居民廉租房政策
第二十三条 国家为确保城镇贫困家庭改善其住房条件,按年度政府无偿向城镇
居民提供廉租房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年度按需求合理安排廉租房建设,廉租房建
设占年度住宅用房建设总开工量的5%。
第二十五条 廉租房户型建筑标准:40平方米-60平方米。
廉租房建设经费支付:中央财政支付35%,地方财政支付65%。
第二十六条 廉租房产权归地方政府所有。廉租房的管理与维修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廉租房租赁价格由地方政府发改委统一定价,任何单位无权私自定
价与调价。
第二十八条 地方政府廉租房租金全部上缴地方财政。廉租房产权单位不缴纳房
产税。
第二十九条 地方政府鼓励房地产企业参加国家廉租房建设,建设单位必须保障
廉租房建设的质量,国家按成本价的110%支付承建单位建设费用。
第三十条 廉租房承租标准界定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宏观政策,地方政府
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这情况分别制定细则。
第三十一条 每五年对廉租房承租者的经济状况审核一次。
第三十二条 当承租者经济情况好转时,国家将不再提供廉租房,根据承租者实
际经济情况将转到公租房或保障房。
第四章 城镇居民公租房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确保城镇低收入家庭改善其住房条件,。政府按年度无偿向城
镇提供居民公租房建设用地。
第三十四条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年度、按需求合理安排公租房建设,公租房
建设占年度住宅用房建设总开工量的15%。
第三十五条 公租房户型建筑标准:40平方米-80平方米。
地方公租房建设经费支付:中央财政支付30%,地方财政支付70%。
第三十六条 公租房租金由地方政府发改委统一定价,任何单位都无权私定价
与调价。
第三十七条 由中央财政补贴,地方政府自建公租房产权归地方政府所有。公租
房租金含房产税,房产税归产权单位缴纳。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在自有土地上建设公租房, 建设经费自筹,产
权归建设单位所有。自建公租房产权单位必须保障公租房的租赁性质与租赁用途,租金自留,房产税由产权单位向国家缴纳。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民营资本参加地方政府公租房建设,地方政府提供土地,
民营资本提供建设经费。地方政府与投资者公租房产权按投资比
例享有,公租房产权单位必须保障公租房的租赁性质与租赁用途,
租金自留,房产税由产权单位向国家缴纳。
第四十条 公租房产权单位是公租房管理、日常维修与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公租房承租标准界定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宏观政策,地方政府
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这情况分别制定细则。
第四十二条 每五年对公租房承租者的经济状况审核一次。
第四十二条 当承租者经济情况好转时,国家将不再提供公租房,根据承租者实
际经济情况国家将提供保障房。
第五章 城镇居民保障房政策
第四十四条 国家按年度平价有偿提供城镇社会居民保障房建设用地,确保城镇
工薪阶层家庭改善其住房条件。
第四十五条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年度、按需求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保
障性住房建设占年度住宅用房建设总开工量的20%。
第四十六条 地方保障房建建筑标准:60平方米-90平方米地方政府以政策保障形式来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一切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参与到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来。
第四十八条 地方保障房标准房价 = 基建全成本X115%。
第四十九条 凡参加国家保障房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必须有良好的信誉和质量。
第五十条 凡参加国家保障房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必须持有30%的自有资金。
第五十一条 城镇居民保障房购买条件的界定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宏观政策,地
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分别制定细则。
第五十二条 保障房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日常维修与安全由物业公司责任人。
第五十三条 城镇居民购买保障房的产权为为终身产权。凡购买城镇居民保障性、
住房的一律按国家税法缴纳房产购置税和房产税。
第六章 城镇居民商品房政策
第五十四条 商品房建设用地采用综合实力标准化评估法进行招标,取待以资金
实力为第一要素的招拍挂政策,以综合实力为主导的招标办法。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商对商品房建设必须自有资金占30%以上。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商对商品房建设贷款一律执行商业贷款利率。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商获得土地3年没有开工,政府将土地收回,征地资金
再退回。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商对商品房建设五年内免费保修,五年后有偿保修。
第五十九条 国家商品房价格按市场经济规律价格定价。
第六十条 国家商品房根据居民的实际经济能力无限制购买,确保我国中
产阶级队伍健康发展。
第六十一条 商品房产权单位和产权人必须按时交纳物业费。
第六十二条 商品房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日常维修与安全由物业公司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镇居民购买商品房的产权为终身产权。凡购买城镇居民商品性住
房的一律按国家税法缴纳房产购置税和房产税。
第七章 房地产建设贷款政策
第六十四条 廉租房建设贷款适用于国家廉租房基本建设贴息贷款政策。
第六十五条 公租房建设贷款适用于国家社会公租房基本建设保障贷款政策。
第六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适用于国家社会保障性基本建设保障贷款
政策。
第六十七条 国家商业银行应该积极支持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支持信誉的房地
产企业,使我国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逐步走向正规化。
第六十八条 商品房建设贷款政策:适用开发商自有资金30%以上,商业银行
正常贷款政策。
第八章 居民购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第六十九条 居民购买保障房贷款政策:首付20%,贷款年限25年。
贷款利率为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第七十条 居民购买商品房贷款政策:
第一套商品房首付30%,贷款年限20年。
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商品房)首付40%,贷款年限15年。
贷款利率为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第七十一条 第六十九条适用居民购买的二手房贷款政策。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条适用居民购买的二手房贷款政策。
第七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既可以使用在购买保障房也可以使用在商品房。个人公
积金贷款按国家住房个人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九章 居民出租房屋政策
第七十四条 居民不得擅自出租自用廉租和公租性住房,一旦发现国家将取消租
赁权。
第七十五条 居民出租保障房,需从新按商品房价格评估,根据评估价补齐商
品房差价、补齐商品房购置税差价、补齐房产税差价后方可出租。
同时按有关出租房屋政策纳税
第七十六条 居民出租商品性住房,一律按国家相关规定出租房屋政策纳税。
第十章 房产购置税
第七十七条 房产购置税是国家对房屋买卖双方征缴的物产的购置税。包括
向买方征缴的契税、向买卖双方征缴的手续费和印花税。
第七十八条 房产购置税征缴标准:
契 税:买方购买第一套房应缴纳购买房屋成交价的1%购置税。
买方购买第二套房以上(包括第二套房)应缴纳购买房屋
成交价的3%购置税。
手续费:买卖双方依照规定各自缴纳房屋成交价0.3%的手续费。
印花税:买卖双方各自缴纳房价款的印花税:0.03%
第七十九条 房产购置税按交易双方的价格进行征缴,任何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
名目擅自提高房产购置税。
第十一章 房产税征收
第八十条 房产税征收对象是指城镇居民家庭的全部房产。
第八十一条 纳税人为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
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第八十二条 第一套房产计税依据:为购买原值的50%,
第八十三条 第一套房产税率为:0.1%
第八十四条 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房产)计税依据:为购买原值的70%,
第八十五条 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房产)税率为:0.4%
第八十六条 房产税缴纳时间:按购买时间周期计算征缴。
第十二章 房产继承与捐赠
第八十七条 任何不动产继承人均需缴纳房产继承税。
第八十八条 任何将不动产捐赠公益性福利机构均不需缴纳房产继承税。
第八十九条 继承不动产实际价值需重置评估。
第九十条 征收不动产继承税率为评估值的25%。
第十三 国家推进房地产业标准化进程
第九十一条 国家房地产业是我国重工业与轻工业的组合,国家产业的标准进
程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业的产品质量,国家十二.五期间推进房地产
业综合标准化进程。
第九十二条 国家建立房地产业标准化研究院
第十四章 国家房地产业政策研究
第九十三条 国家房地产业众多产业链的组合,国家十二五期间推进房地产业
综合性政策性研究。
第九十四条 建立国家房地产业政策研究院。
第十四章 国家房地产业管理
第九十五条 建立国家区域性福利房房地产业管理中心。
第九十六条 建立国家区域性保障房房地产业管理中心。
第九十七条 建立国家区域性商品房房地产业管理中心。
第十五章 国家房地产政策的修改
第九十八条 国家房地产政策的制定和修改的房地产政策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规
律,必须建立在充分调研和可靠信息统计的基础之上。
第九十九条 房地产政策中央政府统一按每五年计划修改一次房地产宏观政策,
确保房地产业相对稳定。
第一百条 各地方政府按中央政府修改后的房地产宏观政策,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分别制定细则。
结束语
虎年年末我国不愉快的事情太多了,细想起来都是政策惹的祸。利用春节休假时间编写了《理想的城镇房地产政策100条》希望国家房地产政策不再年年在钢丝上跳踢踏舞,让国家、地方政府、人民和房地产商四方天天在房地产政策多变无序中工作。希望国家出台一套符合国情、符合不同阶层的需求、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房地产政策。仅供大家参考,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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