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中的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中的刑事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

徐爱国教授

 

一、《传染病防治法》与《刑法》的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8章第6577条规定了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除第727576和第 77条外,每一条都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尾。传染病防治法主要是根据犯罪主体来列举刑事犯罪的条款。根据第65-71条,未履行职责,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及严重后果的各级政府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医疗机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采供血机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卫生检疫机关和动物防疫机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都可以成为追责的犯罪主体。此外,饮用水及制品、消毒产品、污染的病原体、生物血液产品导致传染病传播和流行,病原体实验室感染,菌种毒种违规,也可以是犯罪处罚的行为。

 

《刑法》则从犯罪与刑罚的角度规定了涉及传染病防治过程中的犯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专门规定了医疗卫生方面的犯罪。专门涉及到传染病防治的罪名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此外,刑法还有间接涉及传染病防治的犯罪,比如,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第3章破坏经济秩序罪中“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罪”,第6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第九章渎职罪中“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2003年,“非典”肺炎暴发后,最高法和最高检公布施行了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细解释了传染病暴发和流行可能涉及到的刑事责任。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劣药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3,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5,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6,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7,诈骗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8,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9,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0,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11,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12,寻衅滋事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3,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15,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6,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17,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18,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三、福建省律师协会相关法律问题提示

 

2020年,福建律师协会在新冠病毒暴发后,提出了司法建议。在刑事责任部分,建议包含了13条。

 

1,新型冠状病毒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故意传播传染病,或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刑事责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3,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喷药器等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5,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利用广告虚假宣传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服务可以防控传染病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6,假借生产或销售防控疫情产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以诈骗罪定罪,从重处罚。

 

7,关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8,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等危险物资的,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9,违反国家规定,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从重处罚。

 

10,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定罪,从重处罚。

 

11,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且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2,疫情防控期间,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贻误诊治的,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3,工作人员故意泄露病人有关信息、资料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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