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的财政保障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的财政保障

北京大学法学院

徐爱国教授

 

《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版的修订,增加了“保障措施”一章,2013年的版本予以保留。传染病防治是国家主导下的政府义务。从财政法学的角度看,传染病防治是公共支出的一部份,是政府应该履行的公共服务,理应有充分的财政保障措施。

    

一、财政保障的一般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38处规定国家权力与责任,通常先规定国家需要在疫情防治方面建立相关制度,然后再规定执行该制度的行政机关及代表社会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承担何种义务。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本辖区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的实施经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

 

类似地,2011年修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2020年,新冠病毒暴发后,财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要求支持防控经费的保障工作。具体内容有三项,其一、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其二、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其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安排,中央财政视情给予补助。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

 

二、特殊财政补贴政策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

 

地方政府财政保障传染病防治费用,以四川遂宁2008年为例。遂宁曾经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了地方法规《遂宁市除四害管理办法》,要求“除四害”经费的财政保障。管理办法称,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和第六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经费”的规定,市、县、区政府每年应预算必要的除四害专项经费。

 

从国家层面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2019年年鉴中的“卫生健康科技工作综述”的说法,国家采取疾控系统健康扶贫统筹推进战略。针对重点地区实施精准扶贫。国家卫健委和四川省政府共同推进凉山州艾滋病防治和健康扶贫攻坚活动,4个重点县摸清疫情底数,感染者抗病毒治疗覆盖率等重点指标较攻坚前有较大提升,攻坚行动开局良好。加大委定点扶贫支持力度。支持永和、大宁、子洲、清涧4个定点扶贫县改善冷链条件。在新药研发和转化过程中,传染病专项任务中,在四川和海南通过科技创新降低穷困地区传染病负担,为健康扶贫提供有力支撑。

 

特殊财政补贴的另外一个方面,是对困难群体的救助。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

  

从实践上看,此规定未免落入空泛,因为根据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常规性的医疗保障并不涵盖传染病。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医疗救助的规范性文件,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作为医疗保险的补充,以及为未参保困难群体解决医疗费用负担问题,满足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因而并未将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列入医疗救助费用担负范围之内。

 

我国现阶段仅对艾滋病、肺结核等少数传染病实行免费药物治疗。《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国家仅对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并未落实。传染性疾病的治疗费用如何承担一直没有明确。特殊情况下,比如2013年人感染H7N9禽流感暴发,广东省筹集防控及医疗救助基金,用于防控工作和救助染病的困难患者,首期3000万元。但是,传染病治疗费用依旧没有实现政府常规性承担。经济相对不发达的省份无法在传染病防治方面投人大量资金,患者及居民的健康权利难以实现。非常时期,非常措施还是主要的应对方式。

 

2020年新冠病毒暴发后,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127日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通知要求切实保障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的保障。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另外,通知还要求确保确诊或疑似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财政给予补贴

 

三、药品和器械的调用与防治人员的物质保障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第四十九条还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药品储备制度,有中央和地方两级药品储备。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政府机关可以紧急调用药品。第九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短缺药品的研制和生产,对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类似的规定还有《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规定,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可以紧急调用药品。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法律规定是完善的,但是,在实践中,问题依然存在。《传染病防治法》原则上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备用。但是《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没有任何相关内容。《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也都只有原则性规定。物资如何储备、如何测算、储备哪些、储备多少,缺少明确的法律指向。因此,当2020年新冠病毒暴发时,口罩、防护服严重不足问题,并非偶然。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卫生防疫、商业流通、交通运输、社区服务等相关行业的用人单位均应当依法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2020年新冠病毒暴发后,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于222日印发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要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要全力保障定点救治医院、发热门诊、集中隔离观察点等一线医务人员防护物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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