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疫情公布与发布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疫情公布与发布制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

徐爱国教授

 

一、《传染病防治法》中的“公布”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有三处使用了“公布”一词,一是传染病病种三等分类予以公布的制度。二是传染病疫情报告、通告和公布的制度。三是违法公布应该受到的法律制裁。

 

其一,《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对乙类传染病采取及解除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其二,《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此条是核心条款,2020年武汉市长是否失职、缓公布疫情导致疫情蔓延,舆论和法学界都有争议。武汉市长当时的辩解是,武汉市没有疫情公布权。

 

此条对“公布”一词有三个含义,第一,“公布疫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第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第三,“公布原则”。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其三,《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公布职责,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点在于第38条第3款“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究竟谁有权利公布武汉的疫情?在这个问题上,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是模糊的。

 

我们可以看看此条的历史沿革。《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版的第二十三条文字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此法在2003SARS暴发前,没有“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向社会公布”的字样,或者说,没有区分一般的疫情公布和暴发流行时的公布。

 

2004年版对此条做了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这是新增的。第二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这条内容没有变化,只是更细致界定公布的范围和权限。第三款,“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这一条是新增的,从字面上考察,2004年,将“传染病暴发、流行”“向社会公布”单独列举出来,将“社会公布权”配置给了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自己公布,或者授权省级公布。但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如何授权、是否授权,法律没有规定。考察相关法律法规,法律规定模糊。卫生部2006年有过明确的授权,但是《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重新修改,卫生行政部门2006年的授权是否在2013年后是否继续有效?法律法规没有跟进。第四款,“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也是2004年版本新增。2013年《传染病防治法》对此条,延续了2004年的原文,未做修改。

 

与《传染病防治法》关联的《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类似的条款用词是“发布警报”。第四十三条规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第四十七条规定,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这里,县级以上的政府就有权“发布警报”。两部法律

 

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的“发布”制度

 

与人大常委的《传染病防治法》不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系列法规不使用“公布”一词,而是“发布”一词。这延续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用词。换言之,“传染病防治法”用的是“公布”一词,疫情暴发流行时,权限在国家卫生行政机关,“突发事件”法系列用的是“发布”一词,发布权在各级政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章专门规定“报告与信息发布”,类似的规定是第二十五条。此条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没有“暴发流行”的特殊规定,但是权利在国家卫生行政机关。

 

《应急条例》下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相关规定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逐户通知、特殊人群和等特殊场所的公告。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及后续发布。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与国务院还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6)。比较而言,卫生事件的发布,发布权还是设定在国家层面,其中第(5)“发布信息与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章中的“公布”和“发布”制度

 

2003年时任卫生部长吴仪签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用的是“公布”一词,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内容与《传染病防治法》“公布”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发布”一致。

  

按照此《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疫情性质、原因;发生地及范围;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发生地的解除。

 

2006年,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的通知。《通知》说,根据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的规定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具体要求,卫生部修订《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方案》用词是“发布”,而非“公布”,不过,卫生部明确授权省级卫生行政机关有权“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向社会“发布”信息。

 

原文是:“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三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卫生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发生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准确地发布辖区内的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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