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传染病的防控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传染病的防控制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

徐爱国教授

 

一、艾滋病防控法规的立法宗旨

 

《传染病防治法》将艾滋病纳入乙类传染病。对艾滋病传染的预防和控制,集中在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0061月,国务院制定并通过了《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129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32日,国务院做出了修正。

 

2006212日,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艾滋病防治条例》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负责人介绍说,艾滋病是我国重点防治的重大传染病,艾滋病防治工作是我国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艾滋病防治工作涉及禁毒等社会环境综合整治、特殊人群不良行为的改变等多方面因素,比较特殊和复杂,《传染病防治法》不能完全解决艾滋病防治的问题。因此,《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防止艾滋病传播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负责人介绍,在制定《条例》时,立法者的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第一,艾滋病的传播,与人的行为密切相关。它不仅是公共卫生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在法律制度设定上,要着重控制艾滋病传播的社会行为因素,重点规范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高危险行为。第二,政府主导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政府负有主要责任,社会基层组织和公民团体也积极参与。第三,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戒毒、打击卖淫嫖娼工作相协调。对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干预措施,如安全套的推广使用、对吸毒成瘾者实行美沙酮替代治疗等。第四,加强宣传教育,传递科学、准确的艾滋病防治信息,引导人们改变危险的行为,减少或者阻断艾滋病病毒传播的因素。第五,保护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与采取控制措施相结合。

 

在预防控制方面,条例在六个方面作了规定。一、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制度。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二、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鼓励、支持上述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三、推广使用安全套,推进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四、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医疗、检测行为的规范化管理,防止发生艾滋病的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遵守标准防护,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的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五、严格规范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采供血行为和生产行为,保证血液、血浆和血液制品的安全。规定: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六、加强对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管理。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和人体血液制品等的,应当依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检疫。

 

二、2018-2019年艾滋病防控的评估

 

20188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做了《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在涉及艾滋病防控的地方,报告人称各项防控措施取得积极效果。国务院将重大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印发或多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包括艾滋病在内的 十三五防治规划。卫生部门与重点省份就包虫病、艾滋病、血吸虫病等防治工作建立省部联动或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国务院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增加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治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中央财政通过基建投资支持地方疾控中心建设,使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将艾滋病等机会性感染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障范围,医疗费用予以减免。加强传染病防治的科技支撑,实施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在监测检测、预警溯源、应急救治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的推进,则是要提升艾滋病检测和抗病毒治疗质量,全面落实传染病防治法二十四条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的规定。在法制建设上,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故意传播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的法律责任、约束手段或追究办法;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和艾滋病、梅毒等传染病患者的强制告知义务,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在华外籍传染病病例管理;明确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强制隔离的标准和补偿办法。此外,在国际防控方面,商业贸易和边民往来频繁,输入性霍乱、艾滋病、脊髓灰质炎、登革热、疟疾等传染病时有发生。疾病跨境传播风险增高,传染病防治任务更加繁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总结了《2019年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新进展》。 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等10部委联 合印发了《遏制艾滋病传播实施方案(2019—2022年)》,聚焦性传播和消除母婴传播,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和重点环节,精准实施六大工程,明确任务分 工和督促各地落实。

根据卫健委的数据,20191—10月,全国共检测2.3亿人次,新报告发现感染者 13.1万例,新增加抗病毒治疗12.7万例,全国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为86.6%,治疗成功率为93.5%。截至201910月底,全国报告存活感染者95.8万,整体疫情持续处于低流行水平。 艾滋病经输血传播基本阻断,经静脉吸毒传播和母婴传播得到有效控制,性传播成为主要传播途径。20191—10月新报告感染者中,异性性传播占73.7%,男性同性性传播占 23.0%

 

三、《艾滋病防治条例》所涉防控的主要内容

 

《条例》第二条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1,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2,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3,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4,卫生技术人员和机构的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禁止进出口用于临床医疗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但是,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目的情形除外。

 

 



文章来自: 本站原创
引用通告: 查看所有引用 | 我要引用此文章
Tags:
相关日志:
评论: 0 | 引用: 0 | 查看次数: 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