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血液内科医疗诊疗规范——第二十章 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DIC)是发生于许多疾病或临床情况的一种临床综合征,以广泛性血管内凝血引起纤维蛋白形成和血栓栓塞,进而继发出血和脏器功能衰竭为特征。
    【诊断标准】
    (一)临床表现
    (1)存在易于引起DIC的基础疾病,如感染、恶性肿瘤、病理产科、大型手术及创伤等。
    (2)有下列两项以上表现:①多发性出血倾向。②不易以原发病解释的微循环衰竭或休克。③多发性微血管栓塞症状、体征,如皮肤、皮下、黏膜栓塞坏死及早期出现肾、肺、脑等脏器功能不全。④抗凝治疗有效。
    (二)实验室检查
    同时有以下三项以上异常:
    (1)血小板<100×109/L或进行性下降。
    (2)纤维蛋白原<1.5g/L或呈进行性下降或>4.0g/L。
    (3)鱼精蛋白副凝固试验(3P试验)阳性或纤维蛋白(原)降解产物(FDP)升高或D-二聚体水平升高。
    (4)凝血酶原时间(PT)缩短或延长3秒以上或呈动态性变化,或活化凝血活酶时间( APTT)缩短或延长10秒以上。
    (5)疑难或其他特殊患者,有抗凝血酶、因子Ⅷ:C或凝血、纤溶、血小板活化分子标记物测定的异常。
    (三)诊断评分系统
    目前多采用2001年国际血栓与止血学会(ISTH)提出的简易DIC诊断评分系统,具体步骤:
    1.危险性评估
    患者是否存在可致DIC的基础病变。若存在,继续以下步骤。
    2.送检常用出凝血试验
    血小板计数、PT、纤维蛋白原、纤维蛋白降解指标(可溶性纤维蛋白单体或纤维蛋白降解产物)。
    3.分析出凝血试验结果并进行评分
    血小板计数(×109/L):>100 =0分,<100 =1分,<50 =2分。
    纤维蛋白降解相关标志物(可溶性纤维蛋白单体、D-二聚体、FDP):无升高=0分,中度升高=2分,显著升高=3分。
    PT延长(秒):<3 =0分,>3但<6 =1分,>6 =2分。
    纤维蛋白原水平(g/L):>1.0=0分,<1.0=1分。
    4.累计评分及判断结果
    若积分≥5,符合显性DIC,每天重复评分;若积分<5,提示非显性DIC,1~2天后重复上述评分过程。
    (四)DIC分型和分期
    根据发病缓急,分成急性DIC和慢性DIC。临床最常见的是急性DIC,多见于感染、产科并发症、血液肿瘤(白血病、淋巴瘤)和严重创伤,最突出的临床特征是出血,而血栓栓塞表现常不易觉察,但实际上,血栓栓塞引起的循环和代谢障碍与急性DIC时的缺血、休克、脏器功能衰竭有关。慢性DIC多见于实体肿瘤、死胎综合征、局部血管内凝血(巨大动脉瘤和血管瘤)、进展性肝病等,常表现为血栓栓塞,出血表现多不明显。
    根据DIC所处的病理生理阶段和机体的代偿状态,分为高凝期、消耗性低凝期和纤溶亢进期。
    【治疗原则】
    1.去除和治疗原发疾病
    是治疗DIC的首要治疗。
    2.补充凝血因子和血小板
    适用于消耗性低凝期和纤溶亢进期。通过输注血浆制品(新鲜冰冻血浆和纤维蛋白原等)和血小板,使纤维蛋白原水平≥1.5 g/L,血小板计数≥30×109/L。对难以止血的患者,也可试用凝血酶原复合物和重组人活化因子Ⅶ制剂。
    3.抗凝治疗
    目前最常使用的仍为普通肝素,可采用中低剂量,根据APTT、出血情况调整剂量。也可采用低分子量肝素。抗凝治疗适用于:①DIC早期(高凝期)。②积极替代治疗后仍不能改善出血和纠正凝血指标异常。③多发性血栓栓塞表现。④顽固性休克。⑤慢性DIC伴血栓反复发作。纤溶亢进期、脏器新鲜出血和颅内出血的患者慎用或禁用抗凝治疗。
    4.纤溶抑制剂
    如氨甲环酸和6-氨基己酸等。适用于以纤溶亢进为主要特征的DIC(常见于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羊水栓塞、前列腺癌)和DIC的纤溶亢进期,DIC高凝期禁用,严重肾功能不全和肉眼血尿禁用或慎用。
    5.其他支持治疗
    包括纠正缺氧、休克、酸中毒和电解质紊乱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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