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瑞士的社会保险制度

瑞士的社会保险制度

瑞士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依据世界银行所提出的三大支柱模式而设计,并以其健全、完善以及覆盖面广的特点成为瑞士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涉及养老遗属和伤残保险、失业保险及疾病保险等项目。其中养老、遗属及伤残保险建立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支柱的模式上。

 

瑞士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相互补充的三大支柱模式上。

第一支柱:

国家对老人、遗属和伤残人的基本养老保险(AHV/IV),用于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是强制性的。它一方面保证了老年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费用,另一方面还对遗属和伤残人员提供了生活保证。

强制保险对象包括:
- 所有在瑞士工作的人,包括外籍劳工以及不在瑞士居住但在瑞士工作的从业人员。
- 所有在瑞士居住的人,包括儿童以及所有非从业人员,如:学生、家庭妇女、伤残人员和退休人员。

自愿保险对象包括:

以前曾在瑞士参加过AHV保险,而今在国外居住的人。他们在满足一定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仍可以继续参加AHV的保险。进一步信息可从瑞士驻各国的大使馆及领事馆得到。

按照养老、遗属和伤残保险法的规定,无职业者包括大学生,从年满20岁后的第一个元月一日起开始支付养老、遗属和伤残保险金,支付期限截至官方规定的退休年龄。从业人员,则从17岁生日后的第一个元月一日起开始支付。

在职人员的养老、遗属和伤疾保险是由雇主和雇员各支付50%。雇员所承担的50%(毛收入的5.05%)将直接从薪水中扣除并和雇主支付的部分一起存入雇员所属的保险基金。已婚而没有收入的人则由其有工作的配偶为其缴纳最低的保险金。无职业者和无财产者每年也必须缴纳390瑞郎。那些已开始领取养老金但还在继续从业的人员,应继续缴纳保险金。

养老金的领取:

按照规定,退休人员可在官方规定的退休年龄后的下个月的第一天开始领取养老金。
在瑞士男性的官方退休年龄是65岁。女性:
1939年之前出生的女性,退休年龄为62岁,
1939年至1941年间出生的女性,退休年龄为63岁,
1941年后出生的女性,退休年龄为64岁。

提前一年或二年退休者,其养老金将相应减少。相反,推迟一年最长五年退休者,领取的养老金比例也相应提高。

寡妇养老金的领取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守寡时已有一个以上的孩子或者
- 年满45岁,且婚龄至少在五年以上。
- 离婚妇女在她的前夫死后,也可领取寡妇养老金,如果她:
- 有孩子且婚龄超过10年以上或者
- 婚龄在10年以上、离婚时年满45岁或者
- 双方共同的最小孩子满18周岁时,自己也已满45岁。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离婚妇女只可在双方共同的最小的孩子未满18周岁前领取寡妇养老金。同样,离婚男子或者鳏夫也可在孩子未满18周岁前领取寡妇养老金。丧失父母的未成年子女可领取孤儿补助金。

第二支柱:

企业职工保险(Berufliche Vorsorge),用于保证一般的生活水平,旨在使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总合可以替代退休前最后工资的60%。

1985年正式开始实施的企业养老、遗属、伤残保险法规定,企业和所有年收入超过19350瑞士法郎的雇员都必须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企业职业养老保险金,费用由雇主与雇员各付一半。年满17岁的从业人员按照规定只参加死亡和伤残保险,年满25岁才参加养老保险。

第二支柱中的养老保险采用的是个人资本储存积累模式。目前投保人每年领取的养老金占其累积资本的7.05%(男性)和7.00%(女性),2014年将降至6.8%。

根据企业养老、遗属、伤残保险法,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因年龄和性别的不同,分别占其工资的7%(25-34岁)、10%(35-44岁)、15%(45-54岁)和18%(男55-65, 女55-64)。目前投保的年收入(毛收入)的上限为77400瑞士法郎,下限为19350瑞士法郎。

在瑞士,企业职业保险由各个不同的保险基金组织管理执行,各公司和雇主必须参加其中的一个企业保险基金组织。

第三支柱:

各种形式的个人养老保险(Private Vorsorge),作为对第一和第二支柱的补充。在瑞士居住的人都可以自愿加入个人养老保险。政府还通过对个人养老保险费用减免税务的方式鼓励个人投保。

个人养老保险又分受约束保险(gebundene Vorsorge, 3a)和自由保险(freie Vorsorge, 3b)两种。前者只限于在瑞士居住的在职者。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在银行开户,可享受税收优惠,目前的最高投保额每年为6365瑞士法郎(一般从业者)和31824瑞士法郎(独立经营者和自由职业者)。自由保险则没有特别的限制,所有在瑞士居住的人都可以投保,但是一般也不享受税收优惠。

随着瑞士人口出生率的降低、人口老龄化的加重,个人养老保险的重要性也在日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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