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
作者:王泓 日期:2020-09-22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
北京大学法学院
徐爱国教授
一,一般规定
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赋予给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措施的一部分。法律依据来自《行政处罚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第6章专章规定了“监督管理”,法律第53-58条从外部监督到内部监督,从一般监督到监督执法,都有具体的规定。
早在1993年,原卫生部颁布过《传染病防治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该规章涉及管辖、立案、取证、处罚、期间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等内容,共计9章45条。但是,1998年,卫生部废除了该规定。《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中包含了这份文件。
我国卫生行政部门一直重视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2014年,浙江、广东等地陆续出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就发布过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部署监督执法检查,建立完善应急监督机制和方案,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监督能力。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开展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学校、托幼机构等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切实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治措施,特别是对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流感监测哨点医院等重点单位,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传染病疫情报告、预检分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与农业、教育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和会商制度,健全部门间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尽可能早发现潜在的传染病疫情风险,以便尽早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防止疫情蔓延、扩散。
二,卫生行政部门的外部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外的监督检查职责,包括其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其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其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的监督检查;其四,对消毒产品和饮用水及其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其五,对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的监督检查;其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执法行为和措施,包括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暂停销售的、检验或消毒、销毁被污染的食品,以及解除未被污染的食品或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物品的控制措施。
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机关,都有相应的具体实施规章。广州市原卫计委2018年曾经颁布了《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通知水务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部门依据《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食品安全法》规定采取封闭水源、封存食品等控制措施。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相关物品,应当履行制作并当场交付封存决定书和清单。封存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封存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保存。封存被污染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的,不得超过三十日。对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相关物品应当进行检验,检验的费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经检验后的物品,进行严格消毒处理。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卫生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卫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三、卫生行政部门的内部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
“责令”一词,学者认为来自《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据此,行政责令是指行政执法中行为主体因实施违法行为,遭受行政执法机关课处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中的重要内容。该学者考据,《传染病防治法》中对于“行政责令”的规定有14处,其中一处规定在分则“监督管理”一章第57条第2款,规定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其余13处均在该法第8章“法律责任”中规定,预设规制12条31项违法行为。
2020年新冠病毒暴发,卫生行政部门不少职权缺失行为,都应该纳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内部监督范围之内。比如,黄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原主任对于预防、控制传染病的“一问三不知”,湖北省红十字会公示接收和使用医疗防护用品“信息公开不准确”,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政府、大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征用”医疗防护用品等。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四、司法案例两则
监督检查饮用水及供水单位,是卫生行政机关传染病监督管理的日常内容之一。在查处饮用水案件中,法律根据同时有《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举一例,廊坊康曼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生产销售涉水产品滤芯、净水器等。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场查获库存压缩活性炭滤芯、后置载银炭滤芯、五级超滤净化系统等物品。卫计委2018年2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并处以罚款。科技公司对卫计委提起行政诉讼,二审法院都支持了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同时,如果滥用职权,超越了法律的界限,也会导致纷争。卫生行政部门在调阅和复制病例过程中,如果适当泄漏病人的隐私,也会被判定承担侵权责任。试举一例。病人患某传染病入院医治,后不治而亡。患者家属与医院发生纠纷,医院代理人调查取证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时候,被指控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患者丈夫及父亲以泄漏病人病历为由将医院、医院二个代理人、律师所属律师服务所,预控中心、卫生局一并告上法庭。
案件事实是,其一,医院的代理人,在患者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未履行任何手续,到预防控制中心关爱科调取了患者个人帐户的有关材料。其二,医院代理人在某传染病石寨铺治疗点调取患者治疗处方21张,及石寨铺治疗点患者申请办理的个人帐户证明件。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还出具了证明。医院代理人在医院与病人的诉讼中,提交了这些患者的病历材料。
法院认为,本案是涉及公民病历隐私权的案件。公民的病历隐私权是患者享有的人格权。患者的病情和健康状况,在未经患者本人和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非因特殊情况下是不能对外公开其病历的。本案中,被告1人民医院让其诉讼代理人向预防控制中心下属的关爱科和县卫生局下属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调取二原告的亲属患传染病的确诊证明和处方等相关材料,并在案件审理中予以出示。被告遂平县人民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是明知的,仍委托其诉讼代理人调取涉及公民隐私权的病历,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2魏某某和被告3赵某作为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应当知道在未经本人和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对外公开涉及隐私权的病历,仍将患传染病历材料在案件审理中予以出示,本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4卫生局和被告5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没有征得患者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在调查函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将涉及公民隐私的病历材料复制给他人使用,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6法律服务所对其法律工作者的行为管理不规范,其法律工作者持有没有加盖其法律服务所印章的调查专用证明调取涉及公民隐私的病历材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认定,本案的六被告对所造成的侵害公民的隐私权均存在过错,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