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中的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中的民事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

徐爱国教授

 

《传染病防治法》是一部以行政法为基调的基本法律。在第8章法律责任部分,法律责任以行政处罚为主导,附带涉及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仅有第77条的原则性规定。这是传染病防治法的不足之一,《传染病防治法》与民事法律及民事责任的关系,法律规定不甚严密。因此,有专门讨论的必要。

 

一、传染病防治法第77

 

《传染病防治法》第77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2014年吉林长春有一则手足口病患者告儿童医院的医疗纠纷案件。法院判定医院对原告的损害承担75%的责任。在双方争辩过程中,被告医院引用了《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作为抗辩理由,律师称第77条是结果犯的规定,也就是只有医院导致原告实际损失才承担民事责任。法院没有支持被告医院。

 

2020年,新冠病毒暴发。病人或者疑似病人隐瞒病情,是否导致民事责任,律师们曾经撰文讨论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的适用。典型的事件是,311日,河南省郑州市确认1例境外输入病例。这位郑州男子郭某,在防疫的时刻去了欧洲疫情重灾区意大利,观看一场球赛。在意大利被感染后,郭某回国时瞒报自身情况,坐飞机乘高铁,上岗工作,导致多人被隔离。警方打电话联系,郭某及家人不接电话。警方找上门,发现郭某鹏虚汗淋漓,却谎称自己喝了中药所致,后被确诊新冠肺炎。有媒体报道,郭某刻意隐瞒的行为,已导致5例患者因其感染,和他密切接触的24个人需要隔离。飞机同机者和高铁同行者,及公交地铁的同乘人员,尚未发现被传染者。

 

《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的规定如何理解?是否可以援引?法律规定不明确。其一,此条前置条款是第1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其二,当时生效的《侵权责任法》并未对传播传染病者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只能按照一般侵权行为予以适用:被告有主观过错吗?行为有违法性吗?因果关系存在吗?其三,谁有资格充当侵权之诉的原告?

 

20202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印发《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通知规定,“因被感染新冠肺炎而向肺炎传播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是有证据证明肺炎传播者在明知自身处于确诊感染、疑似感染或者感染新冠肺炎高度可能的情况下仍未依照政府部门防控要求履行相应行为的除外。”此地方性的司法解释限制了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故意的不作为”情形。

 

河南郭某欧洲之行的法律结果,无后继的报道。《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的适用,尚无司法机关援引。

 

二、江苏省民事审判的司法解释

 

20202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从学理的角度,较为全面地解释了新冠病毒疫情时期,民事审判中民事责任的适用。

 

1,合同纠纷案件

 

延期履行。除延期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外,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延期履行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不可抗力。疫情发生前订立的合同,因疫情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非金钱债务,债务人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应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程度的影响,全部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主张免责的一方因不可抗力获得与合同有关的额外利益的,该获取的利益可作为确定免责范围的考量因素。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方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疫情,迟延履行一方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的协助义务。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合理通知义务,对方请求承担因此增加的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的除外。一方违约后,对方未尽到止损义务,但又主张因此扩大的损失的,不予支持。

 

情势变更。合同订立后,因疫情导致合同订立基础全部或者部分丧失,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尽量协调当事人变更合同,维护合同效力。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依职权变更合同也难以平衡当事人利益时,受不利的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双方均已履行完毕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或解除的,一般不予支持。

 

合同解除。解除合同后,应当互相返还标的物,不能返还的,一般应按合同约定价款折价补偿。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各自承担已方损失。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损失。

 

旅游合同。应从宽认定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因疫情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旅游合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由此产生的安全措施费用和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分担。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租赁合同。承租人以疫情导致无法使用租赁标的物要求减免部分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的,一般应予支持。出租人或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宜仅以疫情导致暂时无法使用租赁物为由解除合同。因疫情导致承租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返还租赁物而增加的违约金或租赁费用,承租人主张免除、减轻违约责任或主张减免租金、延长租期的,一般应予支持。

 

客运合同。因疫情导致无法按约定时间运输,旅客或承运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承运人以旅客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拒绝接受相关检查为由,拒绝运输,旅客主张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旅客因此未乘坐车辆,又未按照约定办理退票或变更手续,主张承运人退还票款或再次承担运输义务的,不予支持。

 

餐饮和住宿。消费者因疫情退订餐饮、住宿并要求返还定金的,应当尽量协调当事人变更合同履行日期,双方协商不成,消费者有正当理由拒绝变更日期,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定金的,应予支持。

 

网络购物。消费者以经营者未按约定时间发货,主张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承担迟延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合理确定经营者的责任。

 

消费者权利。经营者利用疫情迫使消费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用品,消费者请求撤销合同的,应予支持。合同订立后可以继续履行,经营者要求增加商品或者服务价款的,一般不予支持。经营者明知系假冒伪劣产品仍然生产或销售,消费者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的,应予支持。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消费者主张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应予支持。

 

2,侵权纠纷案件

 

言论自由。针对不特定人发表的关于疫情的推测、评论性语言,一般不成立侵权行为。行为人利用网络等向公众散布涉疫情不实信息,恶意侵害特定受害人隐私、名誉、荣誉,受害人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的,应予支持。情节严重的,并可根据具体情况支付精神抚慰金。

 

《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明知自己可能患有新冠肺炎或者携带病毒,仍然刻意隐瞒病情及与病人的接触史,拒不接受检测、隔离等措施,造成他人身体健康损害的,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害人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的,应自担部分损失。

 

隐私权与名誉权。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新闻宣传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基于疫情防控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防控政策,依法采集、利用、公布与疫情防控有关的相关人员信息,相关人员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侵害其隐私权、名誉权、个人信息权的,不予支持。

 

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从宽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必要注意和诊疗义务,在综合考虑当前疫情防控局势,医疗机构接收的救治人数,医疗机构的救治能力和专业水平的基础上,合理认定医方是否尽到与疫情防治特殊时期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对于没有明显过错的诊疗瑕疵行为,当事人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以医疗机构未尽到与疫情有关的必要告知义务为由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3,无因管理

 

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帮助被感染者隔离、治疗的人,请求对方支付必要费用的,可认定成立无因管理行为,并根据实际情况判令支付相应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三、福建省律师协会的法律问题提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目前还没有权威部门认定。根据2003年发生非典后的司法解释,多数法律人士认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应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本次疫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构成不可抗力的三个条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疫情与2003年的非典有很多相似之处。采取的隔离治疗观察和限制流动的处理方式相似,造成的合同履行不能的原因后果亦有许多相似之处。20036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各级人民法院都认定为“非典属于不可抗力”。

 

新型冠状病毒患者或疑似患者,未进行隔离治疗或观察,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传染,属于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侵犯,需要赔偿他人相应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购买过期、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口罩、消毒药品,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网络平台购物,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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