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传染病防治法》的由来

《传染病防治法》的由来
北京大学法学院
徐爱国教授

一,2013年现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首先于1989年2月21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于会第十一次会议予以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再次修改,后一直有效延续至今。

《传染病防治法》总共9章,80条,是中国传染病防治的基本法律。9章内容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疫情控制,第五章医疗救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和第九章附则。

二,1989年诞生

1988年12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草案)》的议案。12月23日卫生部部长陈敏章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草案)》的说明。

他说,传染病历来是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威胁人民生命安全最严重的因素之一。建国以后,党和政府为了防治传染病,提出了“预防为主”的方针,组建了各类卫生防病机构,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全国范围内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天花已经被消灭,鼠疫、霍乱、性病、麻疹、百日咳、黑热病、回归热、疟疾、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等,都得了较好的控制。

但传染病的危害依然存在,乙肝病毒、肺结核的威胁还在。一些原已趋于消除的传染病又有复发,某些已经控制的传染病又在活化,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时有发生。1986年山东省鼠害引起出血热病、1987年四川省洪涝灾害引起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新疆饮用水污染引起非甲非乙肝炎流行1988年上海市毛蚶引起甲型肝炎暴发、江苏省伤寒暴发、新疆霍乱暴发,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形势仍是十分严峻。加强卫生法制建设,使传染病的防治工作由依靠行政手段向依靠法律手段过渡,才能取得持久的成效。

《草案》将35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将35种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对甲类传染病实行强制管理,对乙类传染病实行严格管理。《草案》将艾滋病其列入乙类传染病,但是管理上将采用某些强制性措施。
 
关于疫情的通报和公布,《草案》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通报和公布全国(包括各地区)的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前提下,通报和公布所辖区域的传染病疫情。关于传染病病人的管理,《草案》规定了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属于乙类传染病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施行强制性的隔离、治疗措施。

关于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紧急措施,《草案》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实施的各项紧急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疫区,各级政府决定疫区封锁和解除封锁的权限,以及如何组织力量扑灭疫情等。

三,“非典”后的修改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议案。4月2日,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高强说,1989年9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夺取抗击非典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国家对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监测、预警能力较弱;疫情信息报告、通报渠道不畅;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病人的救治能力、医院内交叉感染控制能力薄弱;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制度不够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的财政保障不足。这些问题在防治非典中暴露比较充分。因此,需要传染病防治法予以修订。修订草案共9章92条,在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的基础上新增51条,并对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条文做了相应修改。

修订草案规定了有关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公布、控制以及医疗救治和保障措施等制度。关于传染病预防制度,修订草案对传染病预防制度作了完善,一是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二是强化对早期发现的散发传染病病例的控制、救治。三是强化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中的作用,尤其是要严格控制传染病在医疗机构内的传播。四是加强传染病防治方面的生物安全工作。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一是传染病疫情报告遵循属地原则,二是增加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三是规范传染病疫情公布制度。

关于传染病的控制措施,原传染病防治法对不同传染病或者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卫生防疫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采取的控制措施作了规定。修订草案分别不同情况,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医学干预以及对被污染的场所实施严格卫生处理等措施。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包括:组织有关单位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保护饮用水源等,经报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封闭有关场所的措施等。三是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采取限制公民权利的控制措施的条件、程序,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关于医疗救治,修订草案设专章,从以下几方面对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制度作了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二是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传染病防治的要求。三是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经诊断为传染病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应当按照规定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对法定传染病病种及其分类问题,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乙类传染病并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将原来丙类传染病中的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血吸虫病调整为乙类传染病,将原来乙类传染病中的黑热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调整为丙类传染病。

另外,根据病原体的分类,修订草案还将列入法定传染病的病种按照病毒、细菌、螺旋体、寄生虫的顺序重新作了调整。经过上述调整,列入修订草案的法定传染病共37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同时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认为对本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外的其他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决定对具有传染性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列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并予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决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病种,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同年8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一年之内三次审议的传染病防治法。随后,国务院相继发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配套行政法规。

四,2013年微调

国家主席习近平2013年6月28日签署第 5 号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其中,第十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五款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五,2018年的执法检查与后继立法建议

2018年8 月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执法检查发现,传染病防治法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例如,新突发传染病发生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不能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及时控制其流行 ;该法部分条款有义务规定没有法律后果,法律责任部分有些条款存在处罚过轻、违法成本低、警示作用不强、操作性弱等情况。1991 年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一直未作修改,相关内容同样存在与形势和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另外,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滞后。如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是20 世纪80 年代制定的,一直沿用至今,未对内容进行过实 质性修改。目前境内发现外籍传染病患者,相关的防治和管理等措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是1990 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发布并实施的,距今已近30 年,许多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 还有一些部门规章出台较早,与传染病防治现实工作脱节,需要抓紧修订。在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还存在制度缺陷,需要抓紧完善。

2020年,新冠肺炎病毒暴发,《传染病防治法》再度成为法律的焦点。武汉市市长在接受央视记者专访时表示,传染病必须以传染病防治法作依据依法披露, 作为地方政府,其要被授权后才能披露。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可见传染病预警发布的事权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政府,作为一个省会城市的市长,并没有权力发布传染病预警信息。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学家纷纷献计献策,提议修改《传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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